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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0条**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结果予以公开。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许可内容 | 变更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许可决**期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 **亚联金融研修院 | ****0111MJ****566Y | 王少钦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业务主管单位 | **** | ****财政局 | 2025/8/29 | 2023/11/22 | 2027/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