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牌证作废公告【202501】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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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源头管理,维护交通安全,彻底消除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造成的安全隐患,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现对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公告,请车主及时将车辆交由具备机动车拆解资质的企业进行解****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公告满七日后,所公告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驾驶已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清理达到报废标准车辆1.docx

清理达到报废标准车辆2.docx



******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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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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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废标公告
关于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牌证作废公告【20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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