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公室 ****办公室****州委****小组的通知》精神,“德宏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保留,为规范我州农业产业**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对《德宏州农业产业**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德农产加字〔2014〕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9月2日至2025年9月8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对修订后的《德宏州农业产业**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存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实名向****据实反映。
联系人及电话:乡村产业发展与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0692-****850
通讯地址:德宏州**勇罕街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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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日
德宏州农业产业**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州农业产业**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州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关于印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规〔2025〕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股份**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就业增收,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农业产业**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级重点龙头企业。凡申报并获准作为农业产业**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主营业务。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6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含电子商务企业)规模。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原则上不考核企业资产规模指标,但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原则****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85%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1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股份**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1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和股份**方式从农民、新型农****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近1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5、6、7、8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级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4、5、6、8、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含电子商务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原则上提****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的信用报告。税收情况证明。县或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县(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农业农村局**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内容审核后,按****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 认定程序和办法
1.州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县(市)推荐上报的农业产业**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然后组成评审组(或书面函商)发改、财政、商务、林草、供销**社、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农业产业**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2.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小组办公室认定为农业产业**级重点龙头企业,并发文公布名单,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经认定的农业产业**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业农村厅推荐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后备名单。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农业产业**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二条 农业产业**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3年一次的监测评估制度,达到第五条标准的龙头企业,监测合格后继续认定为州级龙头企业,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农业产业**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州级龙头企业优惠政策,监测结果在德宏州农业信息网公布。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企业应出具变更后市场监管部门核发放的营业执照,****农业农村局提出审查意见。州农业农村局汇总审核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农业产业**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及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将所辖农业产业**级重点龙头企业统计报表进行汇总,并形成运行分析报告,****农业农村局。
第十五条 申报农业产业**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农业产业**级重点龙头企业,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农业产业**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州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制定的《德宏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德农产加字〔20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