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5〕429号】

审批
广东-中山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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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09-02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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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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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小隐****泵站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小隐****泵站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关于**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小隐****泵站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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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日


附件:

****关于**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小隐****泵站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泵站(含吸水池、泵房、电气用房),****泵站取水的1座液动下开式堰门、格栅及护坦段。工程位于石岐水道**桥下游约500米左岸处。工程所处河段河宽约100米,岸线稳定,工程选址符合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石岐水道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Ⅳ级。拟建工程活水泵房位于陆域,堰门、格栅及护坦段临石岐水道左侧。泵站、堰门设计瞬时最大流量为2.31立方米/每秒;外江护坦段伸出堤岸线约9.0米,底高程为-0.5米(1985国家高程,下同),护坦段外侧距离规划航道边线约53.0米。根据《**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小隐****泵站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拟建工程对航道冲淤和水流条件的影响较小,工程建设对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同时加强各项设施的管理,减少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

(二)工程建设单位应妥善做好施工期船舶疏导工作,工程完毕后,应及时按通航要求清除施工围堰,保证航道通航安全。

(三)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资料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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