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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叶静:
你于2025年08月26日被发现在**市**区新桥镇明华路888弄33号房屋顶层搭建了一个木质的建筑物。因通过《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沪(松)新府调(询)通字〔2025〕第070372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调查(询问)通知书》(沪(松)新府调(询)通字〔2025〕第070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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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