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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公告 | ||
| ****规划局 | ||
| 2025-07-23 15:47 | ||
| ****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5年第15批次) | ||
| 有效 | ||
| 2025-07-22 | ||
| 五政征〔2025〕33号 | ||
| 征地 | ||
2025 年 7 月 15 日,经受****委托的**市以《关于**县 2025 年第 15 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蚌〔2025〕17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1438公顷(2.1570 亩)。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 0.1438 公顷(2.1570 亩),其中:农用地 0.1438 公顷(2.1570 亩),含耕地 0.1438 公顷(2.1570 亩)。具体现状如下:
拟征收于家村,于家村石家三组,十里城村一组集体所有土地 0.1438 公顷(2.1570 亩),其中:农用地 0.1438 公顷(2.1570亩),含耕地 0.1438 公顷(2.1570 亩)。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政府将组织五****交易中心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90 日内,按照《**县 2025 年第 15 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五政征〔2025〕21 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政府将按照《******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 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 号)、《****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五政〔2024〕2 号)和《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五人社〔2025〕34 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 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规划局****中心(地址:****中心, 联系方式:0552-****269)。****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人民政府,临北回族乡十里城村,十里城村一组,临北回族乡于家村,于家村石家三组范围内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发布,****政府门户网站(www.****.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5 年 7 月 22 日
联系单位:****规划局
联 系 人:王连友、张家奎
联系方式:0552-****626、055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