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上水南安置房二期工程地块

审批
福建-南平-延平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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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上水**置房二期工程地块
发布单位:**** 开始公示时间:2025-09-02 16:09
项目名称 **县上水**置房二期工程地块
公示单位 ****
地块基本信息 公示类别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二阶段(初步调查) 现状用地类型 一类用地
公示时长 90天 公示时间 2025-09-02 16:09 至 2025-12-01 16:09
行政区划 **省-**市-**区 地块面积(m2) 9072.03
工业活动历史 1962年-1990年 活动历史 豆腐制品厂
地块规划用途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作为上水**置房二期工程用地 地块详细地址 **县上水南大路沿东侧
经度 118.533522 纬度 27.915370
报告编制信息 调查起止时间 2025-06-10 至 2025-07-24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单位联系人 肖玉俊 单位联系电话 188****1392
样品检测单位
****
钻探单位名称
**市****公司
土壤是否超标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地下水是否超标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公示授权信息 信息反馈联系人 林勇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180****4421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企业 土地使用权人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林翔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132****6965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县上水南大路沿东侧
报告主要结论

1.1 地块污染识别结论

通过地块和相邻地块历史生产活动的影响分析,可初步判断历史以来人为活动对土壤、地下水环境的影响主要****制品厂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对本地块的影响。

根据相关文件与导则规定,调查地块需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以确定地块污染物种类及污染程度。

1.2 地块初步采样分析结论

项目组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等相关导则和指南要求,结合第一阶段污染识别结果,制定并实施初步采样分析工作方案,初步采样分析结论如下:

(1)土壤初步采样分析结论

本次调查共布设16个土壤取样点位,于2025.7.10~2025.7.14进行采样,共采集33个土壤样品、4个土壤平行样、3个运输空白、3个全程序空白样。地块土壤样品监测因子包括7项重金属、27项挥发性有机物、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pH、石油烃(C10-C40),共计47项。

本次调查所取土壤样品中各项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初步采样分析结论

本次调查共布设5个地下水取样点位,于2025.****.10~2025.****.14采集5个样品、1个平行样,1个运输空白样、1个全程序空白样、1个设备空白样。对其进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4848-2017)中表1中除放射性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外的其他指标+镍、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 h]蒽、茚并[1,2,3-cd]芘、萘、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共计45种因子分析检测。

本次调查所取地下水样品中检测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标准,其中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 h]蒽、茚并[1,2,3-cd]芘、萘各项指标地下水质量标准中无限值要求,仅供了解本地块地下水当前地下水环境质量不进行评价。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符合《**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要求。

1.3 调查结论

根据本次对**县上水**置房二期工程地块内污染识别及土壤初步采样分析综合表明**县上水**置房二期工程地块内的土壤常规指标45项和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要求。本次调查地块内所取地下水样品中各检测指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标准,其中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 h]蒽、茚并[1,2,3-cd]芘、萘各项指标地下水质量标准中无限值要求,仅供了解本地块地下水当前地下水环境质量不进行评价。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符合《**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要求。

综上,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下一步调查,调查工作可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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