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黔自然资规〔2024〕4号)有关规定,采矿权人(****公司)与抵押权人(****银行****公司)就****公司贵****采石场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522********171****4929)向我局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抵押备案登记事项
抵押人:****公司
抵押权人:****银行****公司
抵押物:贵****采石场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522********171****4929),有效期:2020年10月17日至2030年10月17日。
抵押有效期:抵押双方共同申请备案登记的抵押期限为2025年8月26日至2027年8月25日。在该期限内,未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事项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下,我局不予办理该采矿权(抵押物)的转让。
二、注意事项
(一)请抵押双方在该采矿权抵押期限内须提前申请解除抵押备案的,须按程序共同书面向我局申请解除抵押备案登记。若本抵押备案有效期届满后,未向我局申请解除的,抵押备案登记事项自动解除。
(二)采矿权抵押人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及矿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被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抵押人及抵押权人自行承担。
(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申请解除抵押后,我局方可依法办理贵****采石场采矿权转让登记手续,若抵押人在抵押备案期间未经我局同意,私自转让采矿权,将一律按照非法转让采矿权依法进行处理。
(四)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致使该采矿权不能延续,抵押人无法偿还贷款,抵押权人无法受偿,后果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自行承担,我局作****机关,不承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产生的任何经济纠纷。
(五)本备案通知不作为该采矿权抵押担保,我局作****机关,仅保证采矿权抵押人的采矿权属在抵押备案期间不被转移,不承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产生的任何经济纠纷。
附件:抵押备案信息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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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