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注册/登录」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 **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汇总表澄农(农产品)罚〔2025〕4号 |
|
|
|
|
| 附件8: |
|
|
|
|
|
|
|
| (表6) |
| **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汇总表 |
| 填报单位:**** |
| 填报时间:2025年9月2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澄农(农产品)罚〔2025〕4号 | 夏召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夏召 |
| 夏召 | 2025年7月25日,****收到**省******管理局寄来的案件移送函,函附带的由贵****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SBJ255********242293ZX)显示,检测的豌豆片(食荚豌豆)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该批次食用荚豆不合格。根据移送函里的相关证据,该批食荚豌豆为夏召2025年5月27日供货。当事人夏召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整(240.00元); 2、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壹仟柒佰肆拾元整(174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领取**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没款壹仟柒佰肆拾元整(1740.0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2025年9月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