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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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文昌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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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25-09-02 15:49
标 题: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期)
文 号:发布日期: 2025-09-02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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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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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4期)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我局办结的2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龙楼陈金源熟食摊经营的鸭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05月08日,****管理局委托****对**龙楼陈金源熟食摊经销的鸭肉(购进日期:2025年5月8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鸭肉的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 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鸭肉的《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龙楼陈金源熟食摊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鸭肉。

**龙楼陈金源熟食摊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鸭肉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龙楼陈金源熟食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已于2025年6月27日对**龙楼陈金源熟食摊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龙楼陈金源熟食摊于2025年5月8****养殖场处共购进上述批次鸭肉12斤,销售价格为24元/斤,货值金额共计288元。**龙楼陈金源熟食摊购进上述批次鸭肉时已索取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等,并进行了进货查验。

2.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龙楼陈金源熟食摊经营的鸭肉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 化合物清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已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鸭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鸭肉进货**龙楼陈金源熟食摊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文城燕虹鸡肉摊经营的鸡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05月13日,****管理局委托****对**文城燕虹鸡肉摊经销的鸡肉(购进日期:2025年5月13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鸡肉的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鸡肉的《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文城燕虹鸡肉摊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鸡肉。

**文城燕虹鸡肉摊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鸡肉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文城燕虹鸡肉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已于2025年6月20日对**文城燕虹鸡肉摊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文城燕虹鸡肉摊于2025年5月12日从农户处共购进上述批次活鸡128斤,进货价格为9元/斤,宰杀后销售价格为18元/斤,货值金额共计2304元。**文城燕虹鸡肉摊购进上述批次鸡肉时已索取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等,并进行了进货查验。

2.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文城燕虹鸡肉摊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已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文城燕虹鸡肉摊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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