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提示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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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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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提示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建管函〔2024〕86号

市本级在建工程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有关规定,建筑施工属于高危行业领域,市本级所有**、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程项目开工之前,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保险机构就该项目签订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合同,取得相应保单。已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按照剩余工程量与保险机构签订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合同。

现提示市本级在建工程各参建单位,立即排查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否按要求投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后续我处在日常监督巡查中一旦发现未投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备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关文件包括: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

《**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皖安监法〔2018〕126号)

****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质函〔2022〕183号)

****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办〔2022〕12号)

****建设局《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质发〔2022〕200号)

****建设局、****管理局、****总局****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建质发(2024〕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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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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