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独)市监撤登字〔2025〕第1号)

审批
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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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决定书(****)
时间:2025-09-01 16:35:00


当事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26MA6EC5CJ17,类型:****公司,住所:**省****县百泉镇福林铭城B区3栋9号,注册资本:45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7年10月19日,登记机关:黔南州****。

2025年3月28日****收到魏昌勤反映其本人身份信息被冒名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要求撤销登记的申请,并****鉴定所对******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上“魏昌勤”签名字迹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上股东会议决定、公司章程等“魏昌勤”签字均不是魏昌勤本人书写。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执法人员就该案报请县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公司取得设立登记过程中股东魏昌勤从未知情,******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上股东会议决定、公司章程等“魏昌勤”签字均不是魏昌勤本人书写;通过魏******局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显示2016年6月27******局申领居民身份证,申领原因为证件丢失补领,新办理的身份证的有效期为2016.6.27-长期,而******公司2017年10月19日设立登记材料显示的魏昌勤身份证复印件所显示为魏昌勤身份证有效期为2009.****.21-2029.****.21,与魏昌勤最新申领的身份证信息不一致。执****公司登记的住所,执法人员根据登记材料****公司的财务、股东、委托代理人取得联系;且通过****建设局****公司登记提供的房权证,未能在“**省房地产信息系统”和产权产籍纸质档案材料中查询到该本房产证的相关登记信息;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当事人系提供虚****公司登记。

2025年4月27日,本局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司涉嫌冒名注册登记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没有相关市场主体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魏昌勤关于本人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要求撤销登记申请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对当事人住所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无法联系当事人的事实;

3.魏昌勤****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上股东会议决定、公司章程等“魏昌勤”签字均不是魏昌勤本人书写;

4.******局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1份,证明,******公司申请材料上魏昌勤的身份信息不是魏昌勤最新申领的身份证信息;

5.****建设局对该公司登记档案上的住所材料上的房权证信息核实复函1份;****公司登记档案的住所材料无法查询到相关登记信息。

2025年7月16日,****人民政府网公示了关于******公司的《撤销登记告知书》(独市监撤登告字〔2025〕1号)。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撤销******公司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登录**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或者“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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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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