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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经查实,你公司存在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因在调****公司取得联系故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你公司或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 (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公司或利害关系人对本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独)市监撤登字〔2025〕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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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日
(联系电话:0854-****594,地址:****开发区创客大厦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