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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02
| 信息索引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年08月28日 | ||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文号 | 芮政通字〔2025〕2号 | ||
为扎实推进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防治燃煤污染,持续改善县域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划定 禁煤区 。现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域。**东环路,西至西环路,南至产业聚集区工业大道,北至一级路(含永乐宫、铁家庄)四至围合区域,禁煤区面积约25平方公里。
二、禁用。禁煤区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居民在日常生产经营、生活中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严格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要求使用清洁能源替代燃煤进行生产经营和取暖过冬。
三、禁储。禁煤区内除集中供热(汽)和原料用煤企业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燃煤及煤制品。
四、禁售。全面取缔禁煤区范围内所有煤炭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购、经营销售燃煤及煤制品。
五、严格管理、从严查处。县政府将禁煤工作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按照 属地管理 原则,在禁煤区范围内的乡(镇)、社区要依法做好禁煤管理。县住建局、县能源局、****监管局、****分局、****运输局、****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禁煤区禁煤管理工作。
六、强化监督。举报电话0359 ****810。欢迎广大群众监督违规经营销售、采购、囤积、使用燃煤等行为。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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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