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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近德先生:
我中心于2025年6月25日受理您投诉**洁****公司未按时为您缴纳2021年7月至2023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一案。我中心已依法实施了稽核检查,现将稽核情况告知如下:
经调查核实,该案件已经进入整改阶段,我中心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对您2021年7月至2023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情况予以核定。经核定,截至目前您需要承担2021年7月至2023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总计17982.63元(人民币大写:壹万柒仟玖佰捌拾贰元陆角叁分)。因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需交予单位进行社会保险费补缴统一划扣,请您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配合单位完成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的办理。
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请您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中心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如您未按要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费用,根据《****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劳社保〔2006〕4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案件将稽核终止,特此告知。
稽核人员:刘晓羽、王以锋;联系电话:010-****7342
地址:**市**区南苑路7号5****中心52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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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