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推进**县兴田**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开发建设及规划管理,我局组织开展了《**县兴田**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我局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9月2日-2025年10月1日。在此期间,欢迎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798-****259
一、规划范围
本次详细规划范围为包括兴田河两岸的集镇区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面积为12.54公顷。
依据《**县兴田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指引,兴田乡集镇单元类型划分为以居住、行政办公和公共服务为主的集镇片区。
三条控制线管控中涉及规划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面积,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四、土地利用空间结构
根据上位规划及相关规划,结合规划范围内土地利用布局、道路交通组织,规划形成“一心一轴一带四区”的空间结构。
一心:****机关团****服务中心、行政中心。
一轴:兴田街(Y107乡道)形成集镇空间发展轴。
一带:依托兴田河及两侧绿带及道路形成滨水景观带。
四区:苏村居住生活区组团、北部居住生活区组团、**居住生活区组团及集镇行政综合区组团。
1、居住用地
规划居住用地规模7.66公顷,占城镇开发边界的61.08%,****基地。规划内的村庄以改造和整治为主,完善设施配套,增加绿化面积,美化居住环境。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62公顷,占城镇开发边界的20.89%。其中,机关团体用地0.78公顷,文化活动用地0.07公顷,教育用地1.52公顷,医疗卫生用地0.16公顷,社会福利用地0.09公顷。
3、商业服务业用地
规划商业服务业用地0.02公顷,占城镇开发边界的0.17%。
4、物流仓储用地
规划物流仓储用地0.30公顷,占城镇开发边界的2.39%。****粮库。
5、交通运输用地
规划交通运输用地1.41公顷,占城镇开发边界的11.24%。
6、公用设施用地
规划公用设施用地0.11公顷,占城镇开发边界的0.88%,主要为邮政所,变电站等设施用地。
7、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规划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0.42公顷,占城镇开发边界的3.35%。其中,规划公园绿地0.32公顷;广场用地0.10公顷。
六、容积率控制
容积率制定应当具有弹性,以保证其可操作性。一般情况下,非工业用地在规划用地指标中为了便于实际工作中的管理只规定了容积率的上限,容积率上限保证其开发的整体效益,防止过度开发带来基础设施超负荷运行和整体环境质量低下。各地块的容积率按照图则中规定的容积率来执行。开发者对该地块的开发强度不得超过该地块容积率指标要求。对于已出让地块容积率须按照土地出让信息中控制数值控制。
1、居住用地开发强度
****基地容积率控制在1.2以内。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强度
机关团体用地容积率控制在1.5以内;文化活动用地容积率控制在1.2以内;中小学容积率控制在0.8以内;幼儿园用地容积率控制在0.6以内;医疗卫生用地容积率控制在0.8以内;社会福利用地容积率控制在1.5以内。
3、商业服务业用地开发控制
商务金融用地容积率控制在1.2以内。
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不小于0.8。
规划范围内用地划分为以下二类建筑高度控制等级。
一类高度控制区:建筑高度控制在12m及以下,主要为公用设施用地、****基地等,以低层建筑为主。
二类高度控制区:建筑高度控制在12m-24m,主要为多层建筑,****机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用地等。
绿地率是指地块内用于绿化种植的用地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绿地面积包括内部的集中绿地和房前屋后绿化。本规划绿地率物流仓储用地为上限值,其他用地为下限值。
1、现状保留地块:绿地率不作规划控制,该类地块如需改造或拆除重建,改造后或**的绿地率不宜低于现状绿地率且不得小于20%。
2、居住用地绿地率:****基地绿地率不低于45%。
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率:机关团体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5%;文化活动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5%;教育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医疗卫生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5%;社会福利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
4、商业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0%。
5、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0%。
6、物流仓储不高于20%,但不宜小于10%。
现状保留、已批在建、已批未建地块以出具的规划条件为准。该类地块在规划期内如需改造或拆除**,其绿地率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划相应控制指标要求且不应低于20%。
1、城市绿线
规划范围内未涉及绿线。
2、城市蓝线
规划范围内未涉及蓝线。
3、城市黄线
规划范围内城市黄线控制区域主要为邮政所用地界线,城市黄线面积为0.05公顷。
黄线管控要求。(1)不得擅自调整城市黄线及改变黄线内土地用途。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化等,需要调整城市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2)城市黄线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之不相关的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3)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需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4、城市紫线
规划范围内未涉及紫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