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鑫邦混凝土有限公司 P.O 42.5、P.O 52.5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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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潜在投标单位:

一、原公告的项目名称:**** P.O 42.5、P.O 52.5 散装水泥供应商招标项目公告(招标编号:中乾立源政采[2025]007 号)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8月22日

二、更正事项:招标文件

三、更正内容:

1.原招标文件“三、采购项目需求及产品要求”中“3、水泥标号为:P.O 42.5和P.O 52.5散装水泥,最高控制单价为300元/吨,投标人所投的水泥必须达到国家标准GB175-2023的质量要求并接受第三方检测,同时供应量要满足招标人生产的要求。如中标后无法供应中标品牌P.O 42.5和P.O 52.5标号的散装水泥,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给予依法追偿。”现更正为“3、水泥标号为:P.O 42.5和P.O 52.5散装水泥,最高控制单价为280元/吨,投标人所投的水泥必须达到国家标准GB175-2023的质量要求并接受第三方检测,同时供应量要满足招标人生产的要求。如中标后无法供应中标品牌P.O 42.5和P.O 52.5标号的散装水泥,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给予依法追偿。”

2.原招标文件“四、拟签订的采购合同”中“4、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合同期满后在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本项目供货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无息退还。”现更正为“4、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肆拾玖万元整,合同期满后在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本项目供货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无息退还。”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联系方法:

1.招标人:****

联系人:肖先生 电话:0796-****068

地址:****开发区三区****

2.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市**大道台商大厦1503

电话:151****6985 邮箱:****@qq.com

联系人:刘女士

****

2025年9月3日

致各潜在投标单位:

一、原公告的项目名称:**** P.O 42.5、P.O 52.5 散装水泥供应商招标项目公告(招标编号:中乾立源政采[2025]007 号)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8月22日

二、更正事项:招标文件

三、更正内容:

1.原招标文件“三、采购项目需求及产品要求”中“3、水泥标号为:P.O 42.5和P.O 52.5散装水泥,最高控制单价为300元/吨,投标人所投的水泥必须达到国家标准GB175-2023的质量要求并接受第三方检测,同时供应量要满足招标人生产的要求。如中标后无法供应中标品牌P.O 42.5和P.O 52.5标号的散装水泥,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给予依法追偿。”现更正为“3、水泥标号为:P.O 42.5和P.O 52.5散装水泥,最高控制单价为280元/吨,投标人所投的水泥必须达到国家标准GB175-2023的质量要求并接受第三方检测,同时供应量要满足招标人生产的要求。如中标后无法供应中标品牌P.O 42.5和P.O 52.5标号的散装水泥,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给予依法追偿。”

2.原招标文件“四、拟签订的采购合同”中“4、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合同期满后在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本项目供货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无息退还。”现更正为“4、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肆拾玖万元整,合同期满后在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本项目供货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无息退还。”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联系方法:

1.招标人:****

联系人:肖先生 电话:0796-****068

地址:****开发区三区****

2.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市**大道台商大厦1503

电话:151****6985 邮箱:****@qq.com

联系人:刘女士

****

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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