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局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涉及我旗1家食品流通店,涉及2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苏尼****广场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 美味芥菜(盐水渍菜)(生产日期2025年3月6日)
抽检日期:2025年5月15日;抽样基数:9袋。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自****研究院
2、样品名称: 美味芥菜(盐水渍菜)(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0日)
抽检日期:2025年5月15日;抽样基数:9袋。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自****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的盐水渍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应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政府****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在购进盐水渍菜时向供货****加工厂索取购进产品的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照《**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的规定。建议予以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苏尼****广场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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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