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9月2日我局拟对**水****公司饮用水瓶坯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地址:**县**镇保安街
电话:0452-****369
邮编:164800
1、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水****公司饮用水瓶坯生产线建设项目
(2)建设单位:****
(3)建设地点:**县**镇致富村1组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公司
(5)建设性质:**
(6)工程组成:**水****公司饮用水瓶坯生产线建设项目位于**县**镇致富村1组,占地面积2800㎡,项目东侧为致富村,南侧为农田,西侧为农田,北****公司。主要建设内容有:租用齐齐哈****公司的部分厂区进行改造,设建筑面积1000㎡生产车间一个,内部设置生产线7条,包含干燥上料机、注塑机、循环冷却水水箱和空压机等设备,年产饮用水瓶坯4500吨,瓶盖500吨。设置建筑面积50㎡检验室一个,建筑面积30㎡更衣室一个,建筑面积100㎡办公室一个,建筑面积50㎡门卫室一个;**建筑面积800㎡库房1个。本项目冬季采用电取暖,无锅炉相关建设内容,同时配套建设供水、供电等辅助设施。
2、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抽排至****公司接续处理;生产废水为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废气:主要为注塑废气。注塑机分别设置集气罩,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通过排气管道汇集后进****设备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标准,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中的限值;注塑车间封闭,未收集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 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限值要求。(3)噪声:主要为注塑机、空压机、风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不合格产品和废活性炭。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合格产品集中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废活性炭在更换时由厂家回收处置。
****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