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香蕉)涉及我县1家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经营部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基本信息如下:
不合格香蕉基本信息表
| 抽样编号 | **** | 样品名称 | 香蕉 |
| 生产日期 | 2025-05-21 | 型号规格 |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经营部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吡虫啉 | 检验机构 | 大****检测院 |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5年6月13日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5年6月19日 |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6月19日,****执法人员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随后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检查发现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农产品(香蕉)共计10公斤,货值60元,除用于抽检的4公斤外,剩余6公斤已全部在流通环节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该经营户销售的香蕉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过程中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导致吡虫啉残留量超标。
三、 核查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并对该当事人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食用农产品(香蕉)共计10公斤,货值60元,除用于抽检的4公斤外,剩余6公斤已全部在流通环节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问题,认错态度诚恳,表示以后吸取经验教训。至本案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相关投诉举报,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后,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时间、数量、来源,提供支付凭证;不知道销售的芒果是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符合《****总局文件(国市监稽发(2025)10号)》的规定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项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情形,当事人同时具备免罚条件。决定对当事人的首违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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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