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九曲路以东、凌公塘路以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审批
浙江-嘉兴-南湖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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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东栅街道九曲路以东、凌公塘路以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一、基本信息


**市**区东栅街道九曲路以东、凌公塘****中心经纬度N30°44’42.30”,E 120°48’21.25”,以下简称“本地块”) 位于**省**市**区凌公塘路以南、九曲里以东,地块面积为34077m2,地块东邻九曲里港,****派出所,西至九曲路,北至凌公塘路。****公司部分区域于2009年以前为农田、荒地;2009年3月由国家征收,并于2009年9****公司,用地性质为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41),主要作为嘉****公司作为公交枢纽场站使用,用于公交车停靠、维修保养、燃料补充等用途,至2025年7月停止使用;南侧部分于2006年11****政府审批同意农转用并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闲置至今。历史上未作工业等其它用途。

根据相关规划,该地块现阶段为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41)及建设用地,后期拟作为二类居住用地(R2)及公园绿地(G1)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根据《****生态环境厅******厅关于印发《**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20 号);****生态环境厅******厅****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甲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二)乙类地块,是指 2019 年 1 月 1 日后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其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为非工业用地的(不包括敏感用地)、或者生产经营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转让的;(三)丙类地块,是指除上述甲类、乙类外,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8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本地块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及公园绿地(G1),属于上述甲类地块。

参照上述规定,考虑到该地块在使用过程可能存在一定土壤污染风险,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2号)“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现地块归属于****。因此,****委托****对本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编制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受****委托,****承担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编制调查报告。****接受委托后,于2025年7月开始对本地块进行文件审阅、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编制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测方案,并于2025年8月1日邀请三位专家(名单附后)对本项目监测方案进行函审,经修改****公司委托******公司于2025年8月5日~2025年8月7日根据监测方案对该地块进行了土壤和地下水的采样工作,土壤及地下水样品由******公司实验室进行分析,我公司根据文件审阅、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检测报告,形成了本调查报告。


二、污染状况


(1)场地内及对照点土壤样品中六价铬、VOCs、SVOCs均未检出;pH值、锌、铁、总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检出率均为100%。上述所有送检样品中检出因子检出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锌检测值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附录A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铁检测值均低《美国 EPA通用土壤筛选值》中居住用地筛选值。

(2)场地内及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氨氮、总硬度(以CaCO3计)、高锰酸盐指数、浊度、砷、铅、锰、锌、铁、氟化物、硝酸盐、色度、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pH值、钠、挥发酚、硫化物、铝、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亚硝酸盐、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中场地内氨氮、总硬度(以CaCO3计)、高锰酸盐指数、浊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标准但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其余检出因子均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标准及《****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的**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2019年9月)中规定的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启动条件,本地块周边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氨氮、总硬度(以CaCO3计)、高锰酸盐指数、浊度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因子,地下水有毒有害物质指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II类标准,可不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综上所述,根据采样检测分析结果,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表明本场地土壤、地下水所测因子符合住宅用地(R2)及公园绿地(G1)标准,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作为二类居住用地使用,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详细调查工作。


三、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采样检测分析结果,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表明本场地土壤、地下水所测因子符合住宅用地(R2)及公园绿地(G1)标准,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作为二类居住用地使用,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详细调查工作。


四、公示起止时间


公示时间为20个工作日,自2025年9月3日至2025年10月2日止。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写信、电话等方式对该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出宝贵意见。


委托单位:****


编制单位:****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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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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