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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2025年7月14日依法受理崔雅娜申请工伤认定一案,案件受理后已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举证通知书。根据《**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我局经多次联络且按照企业注册地址:“**省**市****示范区黑**镇河沿李村北400米408号厂房 ******公司”邮寄,您单位至公告前仍未领取或签收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和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现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参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联系地址:**县人民大街60号227办公室。
联系电话:0418-****145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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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