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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2024年7月26日依法受理宋志果申请工伤认定—案,经我局调查核实情况,其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予以认定为工伤。本局于2025年2月13日下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我局按照企业注册地址:“**省**市**区**街道**路380号4号楼办公511户 ******公司”邮寄,您单位至公告前仍未领取或签收认定工伤决定书,现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参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公告送达****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县人民大街60号227办公室。
联系电话:0418-****145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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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