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推进**市**区水西镇和乐村**村改造地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和《****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政府****中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2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本府组织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征收目的为实施**市**区水西镇和乐村**村改造地块。该项目为公园绿地、工业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征收范围
**市**区水西镇和乐村**村改造地块征收土地范围**金德路、南至**路、西至黄沙路、北至枫溪路,具体征收范围以项目征收土地红线图为准(详见附件1)。
本次拟征收土地共3宗,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水西镇和乐村车头组、坑口组、新屋组、坞坑组、高芫组,白田村上坪组、前门组,黄沙村桥头坞组。
三、征收部门、实施单位
******局**分局为本项目土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政府作为土地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约441.47亩,其中耕地230.91亩、养殖坑塘33.57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72.29亩、林地104亩、未利用地0.7亩,具体以调查结果公告为准(详见附件5)。
五、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对象、期限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征收农用地及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补充明细表的通知》(区府字〔2024〕3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征收农田水利机电排灌设备、电力、广播、通信设施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零星果树、茶树等青苗的,给予适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3),未明确项目的,由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3.对合法有效且****基地使用权,****基地建房批准文件在两年内因客观原因未动工建设的,****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标准补偿。
4.征收土地涉及迁移坟墓的,给予相应补偿(标准见附件4);按时迁坟的,给予相应奖励(标准见附件4),无主坟墓由实施单位负责迁移。征收范围内迁****政府统一建设的坟墓安置点集中安置。
5.征收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企业、苗圃、果园、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的补偿。对企业所属建(构)筑物及经营项目合法性认定,****政府****建设局、****服务中心、****信息化局、****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局、****监管局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的企业、苗圃、果园、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按照评估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被征收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地的按照补偿安置费用总金额的5%给予腾地搬迁奖励。
(二)支付对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应当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收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将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户或其他权利人所有的青苗、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利人。
(三)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内支付。
六、预留地安置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总面积减去其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4.8%的比例,给予该集体经济组织预留建设留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愿申请建设留用地实行货币结算或者换算成经营性资产留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就业。货币结算或者换算成经营性资产价格按被征地区域内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标准结算。
七、社保保障对象及方式
对符合《****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赣府厅发〔2014〕12号)、《****政府关于印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100号)、《****关于印发**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区府字〔2024〕5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经初步核定,本次拟纳入享受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共109人,具体参保缴费补贴名单,待土地征收批准后,以人力**社会保障、自然**、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最终确定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人员名单为准。
八、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请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于2025年8月26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或者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九、听证事项
按照《自然**听证规定》规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有权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十、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本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和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十一、违法责任追究
(一)征地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地补偿款的,由实施单位追回征地补偿款。由相关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个人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征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机关依照《中****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单位及测绘、评估、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7月26日至2025年8月26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本****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
十三、其他事项
1.本方案未规定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中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24〕7号)规定为准。
2.本方案未明确事宜,由区有关部门综合研判提出处理意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区水西镇和乐村**村改造地块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确认图
2.**市**区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3.**市**区征地果树、茶树等青苗补偿标准
4.**市**区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5.****关于和乐村**村改造项目用地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告
关于**市**区水西镇和乐村**村改造地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联系单位:****政府
联系地点:水西镇赤珠岭1号
联系人员:马静峰
联系电话:0797-****102
2025年7月26日
附件1
**市**区水西镇和乐村**村改造地块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确认图
附件2
****中心**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1 | 室外水池 | 立方米 | 50 | |
| 2 | 沼气池 | 座 | 2500 |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 3 | 砖砌井 | 立方米 | 220 | ①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②废弃的不予补偿。 |
| 4 | 石砌井 | 立方米 | 200 | ①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②废弃的不予补偿。 |
| 5 | 土井 | 立方米 | 100 | 废弃水井不予补偿。 |
| 6 | 机钻井 | 口 | 3000 | |
| 7 | 手压井 | 口 | 1000 | ①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②每户限补一座;③废弃的不予补偿。 |
| 8 | 粪坑(水泥) | 立方米 | 50 | |
| 9 | 粪坑(三合土) | 立方米 | 30 | |
| 10 | 化粪池 | 个 | 1000 | |
| 11 | 砖围墙 | 平方米 | 70 | |
| 12 | 土围墙 | 平方米 | 45 | |
| 13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50 | |
| 14 | 沥青路面 | 平方米 | 30 | |
| 15 | 沙石路面 | 平方米 | 20 | |
| 16 | 三合土路面 | 平方米 | 15 | 表面平整。 |
| 17 | 水泥坪 | 平方米 | 35 |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18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15 | 三砂捣制,表面拍光。 |
| 19 | 砖砌八字明沟 | 米 | 40 | 按长度计算。 |
| 20 | 砖砌暗沟 | 米 | 60 | 按长度计算。 |
| 21 | 片石护坡(堡坎) | 立方米 | 13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 22 | 砖砌护坡(堡坎) | 立方米 | 15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 23 | 暗砼涵管 | 米 | 40 | Φ200毫米以下。 |
| 24 | 1寸镀锌水管 | 米 | 30 |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不另补偿。 |
| 25 | 动力线 | 米﹒根 | 6 | 四线。 |
| 26 | 水泥电杆 | 根 | 1000 | 10米以上。 |
| 27 | 水泥电杆 | 根 | 800 | 8-10米。 |
| 28 | 水泥电杆 | 根 | 600 | 8米以下。 |
附件3
****中心**征地果树、茶树等青苗补偿标准
| 树龄 金额(元) 品种 | 单位 | 1—3年 | 4—10年 | 11—20年 | 21年以上 |
| 沙田柚、脐橙 | 株 | 10-25 | 30-100 | 150 | 100以下 |
| 普通柚 | 株 | 2—15 | 20—30 | 40-100 | 60以下 |
| 甜橙 | 株 | 2—15 | 20—30 | 40-150 | 100以下 |
| 柑桔 | 株 | 4—12 | 17—40 | 50-180 | 120以下 |
| 金柑 | 株 | 4—11 | 18—30 | 36-100 | 60以下 |
| 梨 | 株 | 2—5 | 7—26 | 35-120 | 80以下 |
| 广桃、毛桃 | 株 | 2—5 | 6—22 | 28—54 | 40以下 |
| 李、梅 | 株 | 2—5 | 6—24 | 32—54 | 40以下 |
| 枇杷 | 株 | 2—11 | 13—36 | 40—77 | 60以下 |
| 葡萄 | 株 | 2—11 | 13—45 | 60—88 | 70以下 |
| 柿 | 株 | 2—11 | 13—36 | 54—108 | 80以下 |
| 枣 | 株 | 2—6 | 10—18 | 20—40 | 30以下 |
| 石榴 | 株 | 2—6 | 8—18 | 30—40 | 30以下 |
| 板栗 | 株 | 2—6 | 8—18 | 30—40 | 30以下 |
| 酸橙柚 | 株 | 1—2 | 4—15 | 18—32 | 22以下 |
| 油茶 | 株 | 1—2 | 5—16 | 26—65 | 45以下 |
| 油桐 | 株 | 1.5—4 | 5—16 | 22—65 | 45以下 |
| 茶叶 | 亩 | 302—403 | 504—706 | 900—1800 | 1200以下 |
附件4
****中心**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按时迁移奖励(元) | 备注 | |
| 第一阶段 | 第二阶段 | |||||
| 1 | 有挂面坟墓 | 冢 | 3000 | 300 | 100 | 同穴每多一头骨的,补偿标准增加500元。 |
| 2 | 无挂面坟墓 | 冢 | 2000 | |||
附件5
****关于和乐村**村改造项目用地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安排,区政府组织了相关部门开展了土地现状调查,受区政府的委托,由我镇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进行公告,现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拟征地涉及水西镇和乐村车头组、新屋组、坞坑组、坑口组、高芫组,白田村上坪组、前门组,黄沙村桥头坞组。
二、调查结果
(一)土地情况
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面积441.47亩。其中:耕地230.91亩、养殖坑塘33.57亩、建设用地72.29亩、林地104亩、未利用地0.7亩。(详见附件1)。
(二)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情况(详见附件2)。
三、异议处理办法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调查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凭相关证据材料在公告期限内口头或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对口头提出的申请予以记录。参加调查的单位将予以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四、公告期限
本公告自202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11日。
附件:1.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地类、面积)
2.和乐村**村改造项目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集体土地附着物)
联系单位:****政府
联系电话:0797-****103
赣****人民政府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