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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信息分类: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 国土**、能源 | 发文日期:2024-07-18 |
| ****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4-07-19 |
| 有效 | 废止日期:|
| 黄自然资函〔2024〕225号 | 关键词:|
| 有效性: | 有效 |
**水利局:
你单位申请办理****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段)材料堆放场临时用地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土地复垦规定》和《******厅关于印发〈**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2]1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因项目建设需要,同意你单位使用****镇**村、徽城镇鲍川村土地2.3671公顷(占用耕地0.5034公顷,其中永久基本农田0.0925公顷,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段)材料堆放场临时用地。
二、对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改变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使用期限自2024年7月17日至2026年7月16日止。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应当在一年内恢复原地类。**自然**部门要落实好复垦监督责任,督促临时用地使用者按要求复垦到位。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