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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信息分类: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 国土**、能源 | 发文日期:2025-06-05 |
| ****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5-06-06 |
| 有效 | 废止日期:|
| 黄自然资函〔2025〕91号 | 关键词:|
| 有效性: | 有效 |
**水利局:
你单位申请办理****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段)材料堆场、2#弃渣场等临时用地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土地复垦规定》和《******厅关于印发〈**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2〕1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因项目建设需要,同意你单位使用******村村、**村,徽城镇鲍川村、南源口村土地,总面积3.1983公顷(占用耕地2.5069公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3167公顷,不占用生态红线)作为****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段)材料堆场、2#弃渣场等临时用地。
二、对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改变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同时根据临时用地及周边地质特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使用期限2025年6月5日至2028年5月30日止。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应当在一年内恢复原地类。****规划局要落实好复垦监督责任,督促临时用地使用者按要求复垦到位。
四、****规划局要按照要求将临时用地审批信息录入部、省临时用地系统备案,并及时向县级税务部门推送耕地占用信息,配合税务部门收缴相关税费。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