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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信息分类:征地批准文件 |
| 国土**、能源 | 发文日期:2023-11-09 |
| ****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3-11-13 |
| 有效 | 废止日期:|
| 皖政地黄〔2023〕34号 | 关键词:|
| 有效性: | 有效 |
****政府:
受****委托用地审批权,**2023年第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业经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该批次申报****国有林场用地范围内,将国有农用地0.8841公顷(耕地0.00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合计批准建设用地0.8841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城镇建设,不得改变用地位置。
二、你县要确实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的0.0004公顷耕地质量。
三、你县确保将该批次用地布局和规模(含空间矢量信息)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四、你县要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批后实施程序,落实补偿安置措施。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