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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信息分类:征地批准文件 |
| 国土**、能源 | 发文日期:2025-01-13 |
| ****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5-01-13 |
| 有效 | 废止日期:|
| 皖政地黄〔2025〕7号 | 关键词:|
| 有效性: | 有效 |
****政府:
受****委托用地审批权,**县2024年第2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业经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该批次申报的**市**县**镇新塘村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0.066公顷(耕地0.057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
合计批准建设用地0.066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城镇建设,不得改变用地位置。
二、你县要确实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的0.0575公顷耕地质量。
三、你县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严格实施土地征收,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