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大型产业集聚区佛北****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工程检测 | ||
| **省大型产业集聚区佛北****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工程检测(第三次招标) | ||
| **省大型产业集聚区佛北****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工程检测(第三次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 ||
| 正常 | ||
| 2025-09-04 00:00:00 | ||
| 2025-09-08 23:59:59 | ||
| 2025-09-03 00:00:00 |
| **省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
| 投资项目代码 | **** | |||||
| 投资项目名称 | **省大型产业集聚区佛北****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 | |||||
| 招标项目名称 | **省大型产业集聚区佛北****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工程检测 | |||||
| 标段(包)名称 | **省大型产业集聚区佛北****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工程检测(第三次招标) | |||||
| 公示名称 | **省大型产业集聚区佛北****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工程检测(第三次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 |||||
| 开标日期 | 2025年9月2日 | |||||
| 评标情况 | 评标委员会推荐******公司;**市三****检测站为中标候选人,技术标评审得分58.38分,资信标评审得分30.00分,经济标评审得分9.67分,综合得分98.05分,排名第一。 |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公司; **市三****检测站 | |||||
| 投标报价(根据需要可以填写总价、单价、下浮率、费率等) | ¥****800.00元 | |||||
| 质量承诺 | 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 服务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检测工作内容为止。具体服务开始时间以招标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 |||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魏景和 | 资质资格(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证书名称及对应编号) | **高级工程师:粤高职证字第130****062117号 | |||
| 业绩(响应招标文件的业绩) | 本项目资格条件没有对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作要求 | |||||
| 资格能力条件 | 资格情况(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证书名称及对应编号) | 联合体牵头人:******公司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专项包括“地基基础”、“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粤)建检专字第****0061号;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02****23254 联合体成员:**市三****检测站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包括“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粤建质检证字05005;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02****22343 | ||||
| 业绩情况(响应招标文件的业绩) | 1、里水镇横三路二号桥桥梁工程施工监控及检测服务 2、**市**区官山水系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工程检测服务 3、**市**区**水系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工程检测服务 4、**市**区良安水系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工程检测服务 5、大沥镇桥梁日常巡查及桥梁定期检测项目(2024-2026年) 6、**港**港区金本作业区配套设施项目第三方检测服务 | |||||
| 异议受理部门 | **** | 联系地址 | **省**市**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中74号一座五层之三 |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范工 | 联系电话 | 0757-****3629 |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联系电话 | 0757-****5443 | ||||
| 联系地址 | **市**区康岗路22号 | |||||
| 投诉接收部门 | ****运输局、**市******管理局 | 联系电话 | 0757-****5443、0757-****2610 | |||
| 联系地址 | **市**区康岗路22号、**市**区云**街道荷**路1号1座二层002号 | |||||
| 投诉处理部门 | ****运输局 | 联系电话 | 0757-****5443 | |||
| 联系地址 | **市**区康岗路22号 |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5年9月4日 | 公示结束日期 | 2025年9月8日 |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 其他内容 | 1、标段(包)编号:A02-440607-2024-0020-10-01 2、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3、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4、提起投诉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及《**市公共**交易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佛发改招〔2013〕14号)的规定提交材料。 5、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陈工、黄工 电 话:0757-****3490-803/8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