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尼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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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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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9-03 17:20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局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涉及我旗3家食品流通店,涉及5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超市二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红萝卜

抽检日期:2025年5月15日;抽样基数:6.331kg。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自****研究院

2、样品名称:沙地木薯

抽检日期:2025年5月15日;抽样基数:6.234kg。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自****研究院

3、样品名称:紫薯

抽检日期:2025年5月15日;抽样基数:6.126kg。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自****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违反了GB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因涉案蔬菜已销售完毕,我局无法予以没收。

结合案情,由于该案涉及的不合格检品较少,并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该店经营者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改正不合法经营行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整改,有效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并经过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该当事人对经营的经营的蔬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超市二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万家福生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鲜姜

抽检日期:2025年5月16日;抽样基数:7.069kg。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自****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违反了GB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因涉案蔬菜已销售完毕,我局无法予以没收。

结合案情,由于该案涉及的不合格检品较少,并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该店经营者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改正不合法经营行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整改,有效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并经过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该当事人对经营的经营的蔬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万家福生鲜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苏尼****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鲜姜

抽检日期:2025年5月18日;抽样基数:6.368kg。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自****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违反了GB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因涉案蔬菜已销售完毕,我局无法予以没收。

结合案情,由于该案涉及的不合格检品较少,并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该店经营者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改正不合法经营行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整改,有效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并经过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该当事人对经营的经营的蔬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苏尼****超市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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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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