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复江****中心项目建议书的函
报来《关于报送〈江****中心项目建议书〉的函》(赣环环规函〔2025〕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现就该项目建议书批复如下:
一、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同意建设生态环境部**湖泊(**湖****实验室等要求,培育建设生态环境领域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提升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支撑水平,经研究,原则同意江****中心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名称:江****中心项目(****)。
三、项目单位:****(法人证照号码:123********004590E)。
四、项目建设地点:**省**市洪都北大道1179号(**市**区中大南路以南,李庄路以西,**路以北,省生态环境厅及翠湖嘉园小区以东)。
五、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设生态环境部**湖泊(**湖****实验室、**省水污染防****研究中心、环境污****实验室、大气****中心等,并建设必要的配套用房。项目总建筑面积约****0694.33㎡,具体在可研阶段论证确定。
六、项目总投资匡算为12800万元,****生态环境厅统筹协调解决,具体在可研报告中明确。
七、请你厅指导项目单位进一步明确建设目标和内容等,进一步论证建设规模和投资匡算,依据相关法规办理规划许可、土地利用等相关审批手续,同步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项目建设内容要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不得建设楼堂馆所、办公用房,超标准建设业务用房,以及豪华装修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程序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本批复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一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