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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收到杨良峰(身份证号:510823*******5676)于2025年8月5日向我局提出其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于2025年2月20日,在**市****花园工作时,不慎受伤。经审查,我局于2025年8月27日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因你方无法联系,无法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和现场送达,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工伤认定办法》有关送达规定,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2025〕415号,你(单位)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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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日
地 址:**市**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社保医保服务厅12号窗口,******处理中心。
联系人:关先生 联系电话:020-****9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