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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本公司”)由于厂房租赁到期,且生产规模不满足市场需求,本公司搬迁至位于**市**区塑料制品工业区**东路13号******公司院内,租赁建筑面积约为17772.6m2,本公司投资600万元在租赁的现有厂房内购置并安装木质展架生产线、金属展架生产线、亚克力展架生产线、静电喷粉设备、喷漆设备等生产设备及相应配套的环保设备,建设“年产150000件展示货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涉及产能为年生产150000件展示货架。
本公司委托****完成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并于2024年12月26日****行政审批局批复,批复文号:津宝审批许可(2024)149号。
本项目现已建设完工,项目建设期没有环境违法行为,未收到环保投诉,未受到环保行政处罚。****依据生态环境部2018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和2020年12月13日发布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等文件进行验收自查,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无重大变更,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及《****办公厅****环保局拟定的**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61号),于2025年2月26日,申报了排污许可登记,排污许可编号为****。
按照中华人民**国生****生态环境局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相关要求,本公司根据环评文件及现场建设情况制定了****年产150000件展示货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并委托蓝茵检测****公司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采样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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