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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 | |
| 住所(住址) | **省**市**县槎溪镇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综罚字〔2025〕F-113号 | |
| 案由 | 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8月16日,********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伍星(181****1016),李智君(181****1024)等四名执法人员对**县槎溪镇进行亮证执法检查,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场,经执法人员询问,****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承认其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
| 行政处罚内容 | 1、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柒元整(27元); 3、没收非法财物:复印机1台、切纸机1台、胶装机1台、工作电脑主机1台、非法出版物24本。 |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县支行缴纳罚款。 | |
| ****机关名称和日期 | **** 2025年9月3日 | |
| 备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