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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市****经营店:
本委受理苏乐华诉被申请人**市****经营店劳动争议一案(佛禅劳人仲案字〔2025〕1869号)。因你单位住所已无法联系,本委根据《**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视为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通知如下:申请人苏乐华在开庭当天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视为申请人蓝金龙撤回仲裁申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石湾仲裁庭(**市禅**魁奇二路二号116室)
联系人:蔡小姐;联系电话:****8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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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