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J〔2023〕11号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市大伦镇大伦村甘一组,****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0.****61856,北纬22.****56076(X=****837.7493,Y=****0578.4368),调查地块面积为15245.43m2,地块使****医院有限公司。
BJ〔2023〕11号地块土地使用权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医院有限公司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调查地块使用权。因此,本调查地块业主、委托人、地块使用****医院有限公司。
本地块调查****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BJ〔2023〕11号地块用地界址图”确定,调查地块总面积为15245.43m2,以“BJ〔2023〕11号地块用地界址图”中的红线范围作为调查范围,本调查地块拟****医院****医院建设用地,为医疗卫生用地。
该地块2007年之前为林地,2007****医院有限公司在该****医院,用地由林地变更为医疗卫生用地。****医院运营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次调查为补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公司****公司对BJ〔2023〕11号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根据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中的规定内:(二)扩大用地供给。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在出让信息公开披露的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因此,****医院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BJ〔2023〕11号地块使用权,出让合同见附件7,规划建设用地性质为医疗卫生用地,符合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中过渡期政策。
2025年4月7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农用地、未利用地等转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简化调查流程,****生态环境厅 广******厅组织制定了《**壮族自治区农用地、未利用地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简化调查表(试行)》。该调查表适用于未发现土壤污染线索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本调查地块原用地性质为医疗卫生用地,不属于农用地、未利用地,因此该调查表不适用于本次调查地块。
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组织技术人员对该调查地块及临近地块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了第一阶段的资料收集及人员访谈工作,确定调查地****医疗机构,地块部分尚未开发,地块周边有2座加油站、1个客运站、1****处理厂和1个卫生院,除此外地****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经污染识别,调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源对调查地块影响较小。
周边1km范围内企业主****、****卫生院、****供销社大伦加油站、****公司大伦加油站、****处理厂等,****客运站、****卫生院、****供销社大伦加油站、****处理厂等与调查地块间隔**,不属于同一个水文地质单元,水力联系较小,不会对调查地块造成污染。调查地块位于****公司大伦加油站地下水侧下游方向,其间未发生过地下水污染事故,且加油站采用地埋式储罐,加油站内地面、油罐池、化粪池及隔油沉淀池内壁用水泥混凝土硬化,油罐采用防腐防渗技术(双层罐),站内采取雨污分流,可有效防止废水和油污渗入土壤后污染地下水,加油站运营过程中潜在的污染物通过地下水迁移扩散对调查地块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很小。
经过调查分析,地块1km范围内现状工业企业对地块土壤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均较小。
调查地块及周边区域当前****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加油站,但对调查地块影响较小。
根据调查结果,本地块土壤环境状况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的要求。经调查分析,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地块可按规划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