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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委托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各二级单位:
按照《****政府关于更新**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政字〔2025〕122号),****为**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水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与乌****中心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乌****中心按要求行使水行政执法权,现将****所属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公布如下。
乌****中心为****所属的相****事业单位,受****委托统一行使和承担行政执法职责。
1.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节约用水条例》《**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 负责查处我市范围内由****交办的重大水事违法行为和违反水**管理、河道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提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措施的具体建议,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中心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按照《行政执法公示 执法全过程记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政府令第244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