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排污许可业务的严正声明

审批
广东-广州-南沙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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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污许可业务的严正声明

近期,我局接到多家企业反映,有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冒用“生态环境局”名义,以“排污登记到期”“未登记将面**额罚款”等话术诱导企业、个体经营者等通过其提供的微信小程序办理排污登记并收取“代办费”“手续费”等费用。我局严正声明如下:

一、我局从未开通排污许可业务办理小程序或其他平台,也从未委托任何组织或个人开展排污许可业务办理工作,如接到此类电话或短信,请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二、排污许可业务应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排污登记工作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办理排污许可业务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问题,可通过电话进行业务咨询。

特此声明!


**市排污许可业务咨询电话

序号

单位

电话

1

****

****3175

2

******分局

****5457

3

******分局

****5922

4

******分局

****7628

5

******分局

****9973

6

******分局

****3555

7

******分局

****1827

8

******分局

****2390

9

******分局

****7027

10

******分局

****8213

11

******分局

****7706

12

******分局

****8149

13

****审批局

****0691

14

****审批局

****5030

附:办理排污登记延续注意事项

一、延续时限

排污登记表自登记编号之日起生效,登记满5年的应进行更新。

二、延续方式

(一)排污登记表在有效期内的,登录“**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https://permit.****.cn)”,通过“登记延续”办理。

(二)排污登记信息超期未延续已失效的,登录上述网站通过“排污登记”重新登记。

三、核实信息

排污登记单位在延续排污登记表时,请认真核实登记表中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主要产品及产能等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四、涉及注销情形

排污登记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请及时注销排污登记表。因排污登记单位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请按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五、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需要填报****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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