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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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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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27日
标 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25〕26号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9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
2025-08-29 17:50

财税〔202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现将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承接主体****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对承接主****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五、本通知所称承接主体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规定的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主体,包括:****基金理事会以及由各省、自治区、****政府设立的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国****公司或受托对划转国有股权实行专户管理的具有国有资****公司等。

六、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已缴纳的税款,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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