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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取水户取用水行为,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五条以及第四十四条规定、《****水利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证延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水**〔2018〕31号)文件精神,你们公司于2023年停产,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未向我局提出申请取水许可证延续,未提交相关延续申请材料。
现将你单位的取水许可证(编号为:D451323G2021-0041)期满后视为无效取水许可证,我局予以注销。(具体信息详见附表)。如有取水,视为无证取水。被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要自行封闭取水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取水。我局将进一步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附件:**县2025年依法注销取水许可证取水户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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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