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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学教职工食堂和学生食堂及****小学学生午餐非集采类食材配送及相关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牧禾农****公司
地址:**市******社区彩姿北路28号牧禾科技产业园C栋101
被投诉人:****公司****公司
地址:**市光****社区****科技园A3栋B801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宝****社区海语西湾G9、G10栋C12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牧禾农****公司(下称“投诉人”)因不服****集团****公司(下称“****公司”)关于“****中学教职工食堂和学生食堂及****小学学生午餐非集采类食材配送及相关服务”项目(项目编号:****,下称“本项目”****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相关供应商****(下称“中通公司”)“食品检测保障能力”水果类检测报告不符合评分要求。
投诉事项2:中通公司“同类项目业绩”提供的业绩合同,不符合合同签订应准确、规范的基本要求,且业绩合同中****公司实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时间不符。中通公司提供的业绩合同违反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不符合评分要求,涉嫌提供虚假业绩证明资料。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经查,投诉人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收案地址:**市**区**街道科裕新村7栋01层16-25****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55-****2751),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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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