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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鑫跃****公司未批先建案”
2025年4月21****水利局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大渡河******电站临时1#桥下方防洪堤未批先建现象。5月12日派出执法人现场实地复核,经调查**鑫跃****公司未办理行洪相关手续,提前下河建设防洪堤,县水利局于2025年5月12日对该行为进行立案。
经调查:**鑫跃****公司未办理行洪论证相关手续,在******电站临时1#桥下方修建防洪堤,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违法事实清楚,****机关管辖,且未超过追究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鑫跃****公司处以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司已将行政处罚内容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水利局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