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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市监罚送告〔202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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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涉嫌****公司登记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如下:
本局****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施检建〔2024〕10号)。该建议书指出,你公司存在虚假注册登记行为,其登记主体无实际经营活动,实为犯罪分子出于实施违法犯罪目的而设立的 "空壳公司"。通过我局****人民法院调取《****法院刑事判决书》等,****公司登记住所进行实地核查,并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机关调取纳税证明,登记机关出具企业登记信息等证据,****公司****公司登记。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以及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违法行为符合上述情形,****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国丽、段丽赛
联系电话:087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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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