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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服务大厅2楼)。
联系方式: 0870-****474 。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张恩明
不动产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不动产坐落:**县溪****财政局家属区)3幢501室、502室
不动产权号:房权证2001字第****2911号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徐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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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