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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审批〈****中心产城融合周边道路建设项目(二期)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报告〉的函》(绵高市政函〔2024〕32号)收悉。结合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报告。
二、工程红线范围内发现狮子山墓群1处古墓葬,工程建设应尽可能予以避让。若确因特殊原因无法避让,应对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后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并采取措施妥善保护。
三、鉴于地下文物的不可预知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发现文物,建设方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根据《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因该工程而进行的文物保护项目所需费用应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五、请你公司会****研究院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一步核算文物抢救保护经费。
六、请你公司**地方文物行政部门、****研究院共同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相关保护工作完成前不得开工建设,务必确保文物安全。
此复。
附件:****中心产城融合周边道路建设项目(二期)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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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