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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审批**至**高速公路(含**支线)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报告的请示》(阆营建管〔2024〕114号)收悉。结合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报告。
二、工程红线范围内新发现小湾子宋代墓地、蛮洞湾崖穴墓群、瓦子地石室墓、老坟山石室墓、三清洞石室墓等21处东汉至明清时期古墓葬,工程建设应尽可能予以避让。若确因特殊原因无法避让,应对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后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并采取措施妥善保护。
三、工程红线范围内新发现宋家墓、马家岩宋家院子、马家岩清墓等3处清墓、古建筑,工程建设应尽可能予以避让。若确因特殊原因无法避让,应按照《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和第四次**文物普查相关要求,及时报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共同研提保护措施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四、临近红线区域还发现小**崖墓群1处“三普”文物点和刘家咀遗址、老屋沟石室墓地、木耳坝石室墓等3处宋至明清时期古遗址、古墓葬和长地岩宋家院子、张大顺墓、柴井黄氏宗祠、上唐孔庙等4处清墓、古建筑,工程建设应注意避让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得对其造成影响。
五、鉴于地下文物的不可预知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发现文物,建设方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六、根据《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因该工程而进行的文物保护项目所需费用应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七、请你公司会****研究院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一步核算文物抢救保护经费。
八、请你公司**地方文物行政部门、****研究院共同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相关保护工作完成前不得开工建设,务必确保文物安全。
此复。
附件:**至**高速公路(含**支线)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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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