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川红****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S14川主寺至**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报告〉的请示》(川红路〔2024〕13号)收悉。结合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文物调查勘探报告。
二、鉴于地下文物的不可预知性,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应当立即保护现场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和第四次**文物普查相关要求,共同研提保护措施,并履行相关程序。
三、根据《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因该工程而进行的文物保护项目所需费用应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四、请你公司**地方文物行政部门、****研究院坚持“应保尽保”原则,共同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相关保护工作完成前不得开工建设,务必确保文物安全。
此复。
附件:S14川主寺至**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报告
****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