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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
你院《关于审批〈三星堆镇A类2023-77#区域考古调查勘探报告〉的请示》(川文考〔2024〕1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文物调查勘探报告。
二、鉴于地下文物的不可预知性,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和第四次**文物普查相关要求,提出保护措施,并履行相关程序。
三、请你院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务必确保文物安全。
此复。
附件:三星堆镇A类2023-77#区域考古调查勘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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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