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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小**水光蓄一体化光伏发电项目220千伏送出工程项目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报告〉的请示》(**聚能〔2025〕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该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报告。
鉴于地下文物的不可预知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发现文物,建设方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根据《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因该工程而进行的文物保护项目所需费用应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四、请你公司**地方文物行政部门、****研究院按照《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和第四次**文物普查工作要求,共同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相关保护工作完成前不得开工建设,务必确保文物安全。
此复。
附件:**小**水光蓄一体化光伏发电项目220千伏送出工程项目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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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