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那****中学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那发改受授[2016]723号),拟建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
大门建设面积51.60㎡;建筑基底面积51.60㎡;建筑层数1层;建筑高度10.65米。
食堂A区建筑面积2496.40㎡;建筑基底1253.18㎡;建筑层数2层;建筑高度8.85米。
教工宿舍建筑面积2127.25㎡;建筑基底面积425.85㎡;建筑层数5层;建筑高度16.05米。
学生宿舍建筑面积5479.08㎡;建筑基底面积1388.67㎡;建筑层数4层;建筑高度14.05米。
配电房建筑面积159.90㎡;建筑基底面积159.90㎡;建筑层数1层;建筑高度3.75米。
消防水池及泵房建筑面积405.00㎡;建筑基底面积28.64㎡;建筑层数4层;建筑高度3.45米。
该地块位于**市**区**镇**雄塔村,该地块占地总面积119亩,约79276.78㎡,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92.****8852°,北纬31.****8002°。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自治区大气、水、****领导小组《关于严格落实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工作的函》(藏气水土办〔2022〕1号):“十四五”期间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所有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未出现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情况。
******厅2022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做好建设用地准入暨用途变更“一住两公”用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市)要践行‘不调查不开发、有污染不开发、不治理不开发、不达标不开发’的理念,对‘一住两公’地块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通过评审,否则视为违法用地,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处罚,确保执法到位。”
本项目地块由草地(天然牧草地(0401))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教育用地0803),属于“一住两公”。因此,本项目需办理“一住两公”的相关手续。
为此,****教育局委托我单位对********中学)建设项目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单位接到委托后,立即组建技术团队,进行现场调查,******局、****环境局、土地使用人、**镇**雄塔村等对象进行访谈,分析收集到的地块相关资料,识别和判断地块土壤污染的可能性,****管理部门的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